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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辦公用房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降低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企業運營成本,提升區域競爭力,引導企業扎根前海經營,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區范圍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的物業和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業載體。
第三條【預算管理】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資金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二章 扶持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基本條件】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在前海合作區;
(二)申請扶持時無未處理完畢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第五條【購置扶持】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的機構,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區內首次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重點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3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已購置前海合作區內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得重復享受購置補貼。
本項購置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僅享受一次。
第六條【租金扶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區內新租賃辦公室自用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業載體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扶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高可扶持3年。
(三)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且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創業園區的,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扶持實際租金和物管費用總額(園區官方發布租金和物管費用指導價)給予扶持。對同一機構扶持不超過3年。
(四)不符合以上三種情況的其他機構按照實際租金的2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最高可扶持3年。
第七條【實施原則】原則上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扶持措施。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第五條購置扶持。
第八條【銜接原辦法】2020年12月31日前,在前海合作區內租賃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19〕8號)條件的企業,按該辦法標準執行。
第九條【產業扶持用房】購置或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扶持用房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第十條【一事一議】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發展現代服務業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經前海管理局批準,可突破以上扶持標準,具體通過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但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申請方式】符合條件的購置扶持對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符合條件的租金扶持對象按以下情況提交申請:
(一)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創業園區且符合條件的機構,由項目運營單位對其租金直接減免;項目運營單位統一向前海管理局申請扶持;
(二)其他扶持對象可自行申請,或委托項目運營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申報流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經費。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申請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三)房屋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或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發票等;
(四)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五)如委托項目運營單位申報的,需提供法人或非法人授權委托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期限】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請上一年度的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時間在30個工作日內;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五條【信用承諾】享受購置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扶持款項撥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十年內不得將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及稅務繳納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否則,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享受租金扶持的機構,在扶持期限內不得轉售、轉租或分租,否則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六條【違規處理】若發現產權單位故意阻撓依法申請扶持,或哄抬租金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嚴重削弱承租單位承租意愿的,產權單位所持前海合作區內所有辦公用房三年內不得納入本辦法扶持范圍。
第十七條【違規罰則】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同時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錄入深圳市和前海相關信用記錄,取消其五年內獲得前海任何形式產業資金扶持資格,并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廉政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十九條【內部監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擇優不重復】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享受。
扶持對象資格條件每年一審,經審核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以扶持;資格條件有變化的,根據變化后的資格條件予以扶持。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通過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主體日常管理與運營的主要辦公場地在前海合作區,區內經營場地面積不低于按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二)本辦法所稱“其他重點機構”是包括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2.在上海、深圳、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板或納斯達克上市的,或在國內中小板、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企業;3.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或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銀行專營機構,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且已享受有關政策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4.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并列入總部企業名錄的總部企業; 5.超級獨角獸企業或一般獨角獸企業;6.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不少于2000萬元的企業;7.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億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
“直接經濟貢獻”是指補貼對象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的稅款所屬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總計(不含關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因在前海合作區購買土地、房產因此而產生的相關稅費)。
(三)本辦法所稱“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產業載體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是指入駐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為實現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經濟發展空間載體,具體產業載體以前海管理局發布的申報指南所列為準;且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機構,具體認定條件以前海管理局發布的申報指南所列為準。
(四)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區內注冊的法人或非法人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商業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機構,香港居民。
符合條件的澳資(澳門)機構、臺資機構參照港資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所稱“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設立,在前海合作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并合法經營,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首次注冊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獲得最新一輪融資后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注冊登記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業作為在前海合作區注冊企業股東,則其持有境外企業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合作區企業注冊登記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含深港、深澳青年合辦企業。截至申報截止日,該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應在5年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在5000萬元以下。
“港澳青年”是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見附件1)畢業的內地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符合條件的臺灣籍青年參照港澳青年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所稱“香港居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澳門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七)本辦法所稱“實際租金”是指租戶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所約定的租金應與實際繳納租金發票金額一致。
(八)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是指2010年國務院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函〔2010〕86 號)確定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0日后實施,有效期與《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